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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年龄限定在18周岁以下)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单位或村(居)初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要求,发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在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审核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及《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市级鉴定
1、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决定是否进行市级鉴定。如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通知上报单位补充或核实。
2、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3、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4、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5、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6、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省级鉴定
1、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定是否进行省级鉴定。
2、如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通知上报单位补充或核实。
3、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报情况择期对申请省级鉴定者进行鉴定。
4、省级鉴定为终审鉴定。
5、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四份,省、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妻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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