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三)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件尚未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可以更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六、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应当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八、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