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收费标准:省级800元/次,市级600元/次。
申请鉴定者初次由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鉴定。县(区)计划生育部门鉴定费内部结算标准为400元/次。申请鉴定
者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可逐级申请市(地)级、省级鉴定,鉴定费分别由被鉴定者个人支付。若上级鉴定结论为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其鉴定费由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200元/次(不含辅助检查费)。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皮下埋植剂放置术80元/次(含体检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皮下埋植剂按规定价格另收。
(二)皮下埋植剂取出术8O元/次(含体检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三)其它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凡与医疗服务项目相同的,按医疗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四)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
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
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
更手续。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在收费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收
费的管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多收费,向享受免费服务对象收费等行为,要根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白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二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