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计生委、教育厅(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统计局、药品监管局、妇联: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并呈蔓延之势。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为108,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为111,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已达到117。除少数地方外,我国大多数省(区、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出正常范围(103~107之间),有的地方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到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已刻不容缓,任务十分艰巨。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大力宣传、认真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切实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日趋升高的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各部门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关键。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治理的紧迫性,树立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支持、参与、配合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针对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主要问题,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各项工作。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作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沟通、协调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情况,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其考核内容。
二、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要认真组织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信息网络等媒体以及各种文娱活动,广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要有计划地推出一批宣传教育精品。通过正面宣传报道,营造消除性别歧视的舆论氛围。禁止出版、销售、制作关于胎儿性别选择的图书、宣传品以及电子信息和出版物。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法制意识,提高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以及计划生育、卫生技术服务有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忧患意识、紧迫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职业道德。
三、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管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服务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是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环节。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孩生育实施严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建立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报告、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定期孕情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执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并及时与计划生育部门沟通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要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及时准确地掌握妇女孕情和服务需求。对领取了二孩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查清情况前暂缓安排生育。对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后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的妇女,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努力提高妇女地位,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措施,广泛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巾帼扶贫”活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改革殡葬制度,改革传统的继承方式,促进男到女家落户。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对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
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确实保障五保供养绍费足额按时支付。认真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特困户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来源问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采取多种途径,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女户和两女户养老保障机制。要积极兴办各类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相同情况下,优先优惠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乡镇敬老院的发展,使敬老院在供养能力、服务功能、保障水平及硬件设施等方面得到完善和发展。要加快推进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制定和落实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优惠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就业、子女人学、升学、缴纳学费等方面可给予一定优惠,提高女童入学率。
五、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要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提请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地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高的省(区、市)应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专门法规、规章。
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专用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制定用于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要严格执法,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要积极争取、联系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以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者严肃处理,保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贯彻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特别严重的地区可组织专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小组,经常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六、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点治理
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特别突出,严重干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败坏了当地社会风气,不仅影响到周边地区而且直接加重了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升高地区的问题,制定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重点治理。国家也要分期分批开展对重点省(区、市)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重点治理地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认识,广泛开展出生人口自然选择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技术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意识教育;要加大投入,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完善各项管理和保障措施;要严厉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行为,使得这些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并阻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现象向更广地区的蔓延,有效遏制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附件: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中的职责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