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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直属、挂靠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1-12-26    来源:     作者:责任编辑  
   

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了完善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直属、挂靠单位人事管理,现制定下发《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直属、挂靠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直属、挂靠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委直属、挂靠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委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直属、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口计生委所有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挂靠单位是指省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章  领导班子成员管理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应严格执行省编委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挂靠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应严格执行省编委办批复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委党组聘任并管理。聘期一般为3至5年,可以连聘连任。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由委党组任命并管理。
  第六条 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程序。
  选拔任用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
  (一)提出考察人选。经委党组研究,通过民主推荐、竞聘(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制定实施方案,提出考察人选。
  (二)组织考察。由人事处、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提出拟任人选并公示。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对拟任人选按规定在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确定任职人选。委党组研究决定任职人选。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并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七条 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应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及生活福利待遇。
  第八条 直属、挂靠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时,由我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形成离任审计书面报告。

  第三章  内设机构及职数管理
  第九条 正副处级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只设科级一个层次。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省人社厅批复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提出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领导职数设置方案,报委党组审批。挂靠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职数设置,应严格执行省编委办批复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科学设定,内设机构3人以下配备1名科级干部,4人以上可配备2名科级干部,7人以上可配备3名科级干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变更、撤销、合并内设机构以及调整中层领导职数的,须报委党组审批。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准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领导职数自设科室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
  第四章  中层干部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管理。
  选拔任用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再行续聘。需要连聘的应重新竞聘。所聘职务及相应待遇聘期内有效,解聘人员应享受新的岗位待遇。直属事业单位与中层干部聘任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聘任关系。
  第十四条 晋升中层干部领导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 晋升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担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
  (三) 晋升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担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 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第十五条 挂靠单位晋升参照公务员管理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应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
  (二)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任科员3年以上;
  (三)晋升科员职务的,应任办事员3年以上。
  第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挂靠单位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任免,由各单位按照本人述职陈述、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的程序进行,经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意见,报委人事处备案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报送任职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请示、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式2份);报送免职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式2份)。
  第十七条 受委党组委托,人事处负责对直属、挂靠单位中层干部及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任免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其他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在各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限额内,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应聘期间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直属、挂靠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
  直属、挂靠单位工勤人员按照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由各单位进行管理,技术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直属、挂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的规定,及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委党组负责对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给予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属、挂靠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职工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章  奖励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为精神和物质鼓励两个层面,具体可以参照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委年度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审批由委党组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惩戒坚持有纪必遵,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原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审批及解除,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受委党组委托,人事处负责对直属、挂靠单位人事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编制招聘、调入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直属、挂靠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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