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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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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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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1号)精神和《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奖励扶助政策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财政部门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奖励扶助金发放的,追究同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不按委托发放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际,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套取奖励扶助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第九条 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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