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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2007-12-18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考虑到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农村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扶助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扶助制度的意义、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建立扶助制度意义和目的

扶助制度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新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殊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一特殊群体以特别的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籍,有利于形成鲜明的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建立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可以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并对扶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制度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资金发放公开、监督办法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财政资金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程序,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协调财政、残联、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把实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扶助对象条件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五)女方年满4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对于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三、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8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3月1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入户核实,然后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批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4月3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同时上报市(地)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黑龙江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五)市(地)、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市(地)人口计生委与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每年5月31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扶助对象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账户。

(七)争议处理

对在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对申请人残疾等级有异议的情况,由省、市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做出最终裁决。

五、扶助资金来源

试点期间扶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

1、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未被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省级财政负担80%,县(市)财政负担20%。

2、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负担60%,县(市、区)财政负担40%。

六、扶助金发放

(一)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二)由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财政资金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形式,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三)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政策待遇。

七、扶助制度运行机制

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即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扶助资金的拨付和对扶助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在民政、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争取对这些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互相配合做好《残疾人证》发放、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管理、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审计和对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七、组织领导

确保沿用全省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将残联等部门充实其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建立人口计生、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对下拨扶助金不及时、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落实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的,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要求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