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口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29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31号)精神,特制定黑龙江省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以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从源头抓起,将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提高计划怀孕夫妇健康水平,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促进出生人口素质提高 ,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优生咨询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育龄群众优生意识和优生科学知识水平,提高计划怀孕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为基础、以专业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优生促进工程分级服务管理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专家支持、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优生促进工作机制;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 80%,孕前优生指导服务覆盖率达到 80%,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服务规范和选点要求,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佳木斯市桦南县2个县被列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确定泰来县、穆棱市、肇东市、宁安市、嫩江县、佳木斯市郊区、东宁县、汤原县 8个县(市、区)为省级试点单位,开展为期一年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同时,鼓励其他市地选择部分县(市、区)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技术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自行组织开展试点。
四、目标人群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五、工作原则
(一)免费服务原则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二)知情保密原则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要遵循科学规范、适当拓展、知情自愿和严格保密的原则,按照《国家优生项目试点通知》和《技术服务规范》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试点工作。
(三)依法服务原则
参与试点的技术服务单位和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查项目相符合的合法执业资质,采购合法的药品(试剂)、检查设备等,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规范》的要求,量力而行开展服务,必要时及时转诊,禁止超范围服务。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可配合参与。县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如承担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任务,必须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各地应根据试点地区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实际需要,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尽快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健康检查医师、临床实验室检验技师和优生咨询指导人员、注册护士等,并加强培训。具体人员资质要求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规范 (试行)》。
(二)服务方式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各地要组织专家和县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大对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使乡级服务机构能够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乡级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配合实施确认及审核目标人群。村计划生育员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出名单,报乡级计生办。乡级计生办收集、汇总各村上报的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可积极协调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认相关信息完成好信息记录、资料送达、相关检查等任务。
(三)服务模式
县乡共同服务模式:由县级定点服务机构利用计生流动服务车携带相关设备深入乡镇,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下,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级直接服务模式:由县级定点服务机构直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两种服务模式流程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 (试行)》。
七、工作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10〕31号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系列服务五本指南的通知》(人口办科技〔2010〕66号)等19项健康检查,其中医学检查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认真组织实施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要科学普及优生知识,规范开展优生检查,正确进行咨询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对计划怀孕夫妇的宣传倡导工作,提高群众参与优生检查的自觉性,帮助群众做到知情自愿,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信息采集
居(村)委人口和家庭计划服务室负责向辖区内准备怀孕夫妇发放优生相关宣传指导材料,包括孕前自评表等,协助乡镇(街道)咨询指导员开展健康教育,告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意义;协助社区人口计生服务站办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单》;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县(市、区)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站负责对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宣教资料发放,开展媒体宣传和版面宣传,组织优生知识讲座等,并做好相关活动记录;填写《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家庭档案》(以下简称《家庭档案》)的“基础信息”;指导服务对象通过自评表或风险评估系统进行孕前自我风险评估;与准备怀孕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办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单》(参照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指导服务对象填写孕前检查表中的“一般情况”部分,预约检查时间,告知服务对象携带已填写的表单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
(二)技术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根据预约为计划怀孕夫妇对象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优生咨询指导、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B超检查以及其他检查等孕前医学检查等19项服务,并做好相关记录;筛查危险因素,提供个性化优生咨询指导,出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对具有风险因素的对象,结合诊断及时提出进一步查治、转诊或暂缓怀孕等建议;负责早孕随访、妊娠结局随访,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信息管理
按照《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记录应为一家一档,所有文书包括知情同意书、技术服务记录册、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和出生缺陷儿登记表等,均由县(市、区)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汇总、统一保存。应妥善收集、保存计划怀孕夫妇检查资料,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料档案。各试点县(市、区)均要指定项目信息员,专项负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程信息数据录入及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实确定辖区内免费服务对象。对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共同确认服务对象资格,并将所有已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告知流出地,以便流入地、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设计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统一建立数据库。尽快实行试点地区服务机构电子化管理,各级服务机构也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各试点县(市、区)要逐月向所在市 (地)人口计生委和省人口计生委报告工作进展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情况。同时,将试点地区检查人数、检查结果、高风险人群、追踪随访结果等数据信息,如实填写《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月统计报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地区妊娠结局月统计报表》,按月签章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汇总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工作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家庭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信息录入。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应严格限定接触人员范围。与国家优生项目同步开展信息化管理。
(四)结算标准和方式
试点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试点期间每对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为240元(女性190元,男性50元),包含了所有19项检查内容的全部工作经费,结算按照14项医学检查项目逐项结算。
国家试点地区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一般县(市、区)按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30%、县(市、区)级财政20%的标准分级负担;;今年暂定由省人口计生委承担省级试点县(市、区)100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的80%,县(市、区)负担其余20%。在保证14项医学检查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240元部分和省级试点单位超出100例的,由县(市、区)级财政从本级安排的人口计生事业费中统筹解决。中央、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各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各地上报的截至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度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次年予以补足。试点地区所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 金要分别纳入当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八、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11年1-4月)
1、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
2、成立黑龙江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指导专家组,组织试点地区人员培训。
(二)实施阶段( 2011年5 -12月)试点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试点项目。大力强化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系统网络优势,努力提高孕前优生检查人群覆盖率,科学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并根据目标人群的需求改进服务工作。
2011年 9月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实施、资金落实、质量控制及实施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经验,及时汇总分析项目进展和存在困难,制作相关报表。市人口计生委也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对试点情况进行现场督导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组织评估。9月底,各试点单
位工作总结和市级评估报告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三)总结评估阶段( 2012年1 -3月)通过召开会议、经验交流等形式,各试点区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形成项目报告,要求涵盖所有试点内容。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项目监督管理
试点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政府实事项目,纳入“十二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和监督管理
各试点地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10〕31号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信息协调员制度和月报告制度的通知》(人口厅发〔2010〕62号)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健康教育指南、体格检查指南、临床检验操作指南、妇科超声检查指南、优生咨询指南(详见人口办科技〔2010〕6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文件做好免费服务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地区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三)开展宣传、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试点单位应利用结婚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开展“免费婚检”服务等时机,对计划怀孕夫妇和育龄群众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其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强化舆论倡导,充分发挥大众媒体作用,利用人口计生网络优势,营造重视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舆论氛围,增强其积极参与和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对服务人员依法服务的教育,增强其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规范的操作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省人口计生委将统一组织开展试点单位师资和技术骨干培训,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也要做好基层干部和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确保严格责任规范,禁止超范围服务,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